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Beij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北医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广大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开展科技合作,进一步发扬北医的优良传统,为母校事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祖国统一事业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母校与校友的联系;
(二)传递母校和校友之间的信息;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协作及联谊活动;
(四)团结广大校友,实现本会宗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医各个时期〈包括北京医科专门学校、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北京大学医学院、北京医学院、北京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毕业生、肆业生、进修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对行为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本会可以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会员个人信息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地校友会和校友推荐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的办事机构是校友工作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北京大学医学部定期拨款;
(二)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国内外校友捐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4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